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
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4〕9 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拓宽人才发展空间,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职称评审。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技能人才和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三级/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贯通领域职称系列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均可参加职称评审。实行职业准入的需具备相应准入资格。高技能人才可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申报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称系列的评审。具体专业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参考《指导目录》,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中进行明确。
(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按照《指导目录》,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标准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1.申报助理级职称。获得相关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职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相应系列助理级职称评审。
2.申报中级职称。获得相关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职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审。
3.申报副高级职称。获得相关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职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
4.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5.建立绿色通道。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中: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1.申报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取得相应系列(专业)助理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2.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1)取得相应系列(专业)助理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3.申报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1)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三)完善申报评审和参加评价程序
    1.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职称评审权限受理。其中,具有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申报程序和评价流程按我省现行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规定执行,其申报材料直接提交相应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具体评价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执行。
(四)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报名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上述资格考试报名时,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五)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1.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可分别比照助理级、中级和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2.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评的,须符合岗位管理和评聘结合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组织开展竞聘工作,优中选优,推荐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落实,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用人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做好业绩鉴定、申报推荐等工作,确保贯通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创造便利条件。切实加强对两类人才贯通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一律予以撤销,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动贯通工作落实落地。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广大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贯通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试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4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附件
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
对应指导目录(试行)
序号  |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  | 技能类职业(工种)编码及名称  | 
1  | 工程  | 4-02-01(GBM40201)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4-02-02(GBM40202)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4-02-03(GBM40203)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4-02-04(GBM40204)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4-02-05(GBM40205)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服务人员 4-02-06(GBM40206)仓储物流服务人员 4-02-07(GBM40207)邮政和快递服务人员 4-04-01(GBM40401)信息通信业务人员 4-04-02(GBM40402)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4-04-03(GBM40403)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4-04-04(GBM40404)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4-04-05(GBM4040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4-08-02(GBM40802)海洋服务人员 4-08-03(GBM40803)测绘服务人员 4-08-04(GBM40804)地理信息服务人员 4-08-05(GBM40805)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4-08-06(GBM40806)环境监测服务人员 4-08-07(GBM40807)地质勘察人员 4-09-01(GBM40901)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 4-09-02(GBM40902)水文服务人员 4-09-03(GBM40903)水土保持人员 4-09-04(GBM40904)农田灌排人员 4-09-05(GBM40905)自然保护区和草地监护人员 4-09-06(GBM40906)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 4-09-07(GBM40907)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4-09-08(GBM40908)环境卫生服务人员 4-09-09(GBM40909)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4-09-10(GBM40910)绿化与园艺服务人员 4-11-01(GBM41101)电力供应服务人员 4-11-02(GBM41102)燃气供应服务人员 4-11-03(GBM41103)水供应服务人员 4-12-01(GBM41201)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4-12-02(GBM41202)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4-12-03(GBM41203)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人员 4-12-04(GBM41204)日用产品修理服务人员 5-02   (GBM50200)林业生产人员 5-05-03(GBM50503)农村能源利用人员 5-05-04(GBM50504)农村环境保护人员 5-05-05(GBM50505)农机化服务人员 5-05-06(GBM50506)农副林特产品初加工人员 6 (GBM60000)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 
2  | 农业  | 5-01-01(GBM50101)作物种子(苗)繁育生产人员 5-01-02(GBM50102)农作物生产人员 5-03-01(GBM50301)畜禽种苗繁育人员 5-03-02(GBM50302)畜禽饲养人员 5-03-03(GBM50303)特种经济动物饲养人员 5-04(GBM50402)水产养殖人员 5-05-01(GBM50501)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5-05-02(GBM50502)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 
3  | 工艺美术  | 4-08-08(GBM40808)专业化设计服务人员 6-09-02(GBM60902)乐器制作人员 6-09-03(GBM60903)工艺美术品制造人员  | 
4  | 文物博物  | 4-13-03(GBM41303)考古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4-13-01-03讲解员(文物博物单位工作)  | 
5  | 实验技术  | 6-31-03(GBM63103)检验试验人员  | 
6  | 艺术  | 4-08-08(GBM40808)专业化设计服务人员 4-13-02-01 影视置景制作员 4-13-02-06 音响调音员 4-13-02-08 影视服装员 4-13-02-09 电视摄像员  | 
7  | 体育  | 4-14-05-01社会体育指导员 4-14-05-02体育场馆管理员 4-14-05-03游泳救生员  | 
8  | 技工院校 教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列明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列明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符合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条件的人员  | 
注:本指导目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为依据,其中未列明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相关系列(专业)职称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