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警察学院柔性引进人才(团队)
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人才引进工作,拓宽人才引进渠道,破解编制约束与高端人才短缺矛盾,构建“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灵活引才机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团队),是指打破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或高水平学术团队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对口支援或者其他适宜方式,为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发展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治学严谨,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宽的学术视野和教授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强,能够承担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及技术攻关任务;
(三)具备来我院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以及特别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
(五)引进的高层次学术团队成员,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以及合理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七)仍在岗工作的,能与本人全职所在工作单位就来我院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八)服从学院管理,遵守学院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不予聘用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经海南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查询,有不符合聘用要求的;
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规范的;
3.违反原所在单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责任事故的;
4.不服从原所在单位工作安排的或原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评价较低的;
5.在原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6.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二)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聘用: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规范的;
2.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4.未经学院批准,聘期在外兼职影响学院工作的;
5.有损害学院利益行为,或有损学院声誉行为的;
6.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学院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五条  用人部门要加强相关学科领域优秀人才的联系,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人选,经受聘者同意后,向学院提供拟聘人员的基础材料和能反映其学术成就、业绩情况的简历材料。
第六条 用人部门须召开党政联席会对拟聘人选引进的必要性及预期效果进行分析论证,根据合同模板,将引进人员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提出拟聘人选的工作条件,形成拟聘人员合同。用人单位将用人申请、《海南警察学院柔性人才(团队)申请表》及能证明申报人员学术或技术水平的相关任职、成果证明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七条  组织人事处初审通过后报学院党委员,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学院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聘用期限、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及学院提供的待遇、工作条件等。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常年受理和审定用人部门或个人提出的柔性人才(团队)聘用申请。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属于返聘人员,并且返聘人员参照在职人员管理的,薪酬按《海南警察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因病、因事请假缺勤期内不计发薪酬。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2)》A、B类人才标准,或为一、二级教授,或为一、二级管理岗(正、副部级),其薪酬和工作量要求按“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执行。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属于《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中高层次人才范畴,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的,可根据规定申请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享受海南省相应的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配偶就业等人才待遇政策。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学院进行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沙龙等学术活动,支付一定报酬,报酬参照学院相关薪酬支付办法。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团队待遇,按照团队人员组成和合同任务等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团队)在学院工作期间涉及的科研、旅费及住宿等问题,由学院和引进人才(团队)协商解决。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为柔性引进人才(团队)顺利来我院开展工作安排合作人员,并配备工作助手,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团队。
第十七条  柔性引进人才(团队)聘期内在我院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科研、教学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本人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对柔性引进人才进行日常管理。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其聘期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柔性引进人才(团队)的考核为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聘期年度结束时,用人部门对柔性人才(团队)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对于圆满完成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或做出重大贡献的柔性人才(团队),学院将给予奖励;对于未完成预期目标任务者,将适当减发津贴或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聘期一般为三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经双方协商可续聘;聘期内,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院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一条   聘期内,若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策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或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签订的合同中某些条款不相适应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