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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警察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供稿单位: 日期:2025-10-21 浏览量:

海南警察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9月28日)

为优化学院师资队伍结构,全面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办学内涵和学院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服务国家安全战略重大需求、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服务平安海南和法治海南建设的人才高地作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4+3+3”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2025-2027年)》《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琼人才通〔2024〕10号)等文件要求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引进的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管人才”根本原则,发挥党组织在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负责把关定向、统筹协调、过程监督,确保人才工作正确方向,实现“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的良性循环。

(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对引进人才的思想品德、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实践实战能力、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进行综合考察。

(三)发展导向原则。以统筹推进学院高质量发展和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为依据,紧密围绕学院学科发展、专业建设需要,引进学院紧缺、学术造诣高、专业能力强,能准确把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满足海南公安工作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四)择优选择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引进人才深入考察、全面考核、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确保质量。

二、人才引进类别和条件

(一)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品行良好,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清正廉洁。

2.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拥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和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能独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3.近三年年度考核须达到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引进人才的类别和条件

1.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

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中A、B类人才认定标准(以引进人才入职后申报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时的最新标准为准,下同),采用“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

2.领军人才

具有正高级职称,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一线工作、博士学位优先,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中C类人才认定标准,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近五年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任一项: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2)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5),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

(3)以第一作者发表SSCI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CSSCI(不含扩展版、集刊)论文4篇。

(4)以第一作者在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CSCD论文4篇。

(5)以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公安学研究》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字数不少于1500字)或在其他学术期刊发表并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2篇。

(6)参与制定(修订)1部国家标准(排名前3)或省级标准(排名第1),并颁布实施。

(7)获得与所从事项目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至少4个(排名第1)。

(8)其他与上述1-7相当水平的成果,或1-7相当水平成果之间的组合,需经同行专家组认定后,方可采用。

3.拔尖人才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一线工作、博士学位优先,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中D类人才认定标准,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近五年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任一项:

(1)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

(2)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

(3)以第一作者发表SSCI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CSSCI(不含扩展版、集刊)论文3篇。

(4)以第一作者在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CSCD论文3篇。

(5)以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公安学研究》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字数不少于1500字)或在其他学术期刊发表并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1篇。

(6)参与制定(修订)1部国家标准(不限排名)或省级标准(排名前3),并颁布实施。

(7)获得与所从事项目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至少2个(排名第1)。

(8)其他与上述1-7相当水平的成果,或1-7相当水平成果之间的组合,需经同行专家组认定后,方可采用。

4.优秀人才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中E类人才认定标准,年龄不超过45周岁,近五年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任一项: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2)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

(3)以第一作者发表SSCI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CSSCI(不含扩展版、集刊)论文2篇。

(4)以第一作者在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CSCD论文2篇。

(5)参与制定(修订)1部国家标准(不限排名)或省级标准(排名前5),并颁布实施。

(6)获得与所从事项目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至少1个(排名第1)。

(7)其他与上述1-6相当水平的成果,或1-6相当水平成果之间的组合,需经同行专家组认定后,方可采用。

三、人才引进待遇

(一)海南省提供的待遇

一经录用,学院协助其申报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海南省相应的住房保障、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障、配偶就业、人才补贴等人才待遇政策。若人才在学院录用之前已申报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并享受相关待遇政策,则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以海南省出台的最新政策为准。

(二)学院提供的待遇

1.岗位待遇

(1)引进人才按照公安部规定入警,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享受人民警察有关待遇。

(2)享受国家、省政府及学院现行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院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

(1)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

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2)领军人才

安家费(税前):80万元;

科研启动经费:人文社科类25万元,自然科学类30万元。

(3)拔尖人才

安家费(税前):60万元;

科研启动经费:人文社科类20万元,自然科学类25万元。

(4)优秀人才

安家费(税前):40万元;

科研启动经费:人文社科类15万元,自然科学类20万元。

四、人才引进的方式和基本程序

人才引进包括公开招聘、调动、组织任命等方式。公开招聘是按照《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规〔2025〕2号)的基本要求,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的工作程序进行;调动是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动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组织任命符合学院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与学院签订《海南警察学院人才引进协议》,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人才待遇。

签订《海南警察学院人才引进协议》后,引进人才受协议相关条款约束。

五、管理与考核

(一)签订协议

引进人才入职时,须与学院签订《海南警察学院人才引进协议》,明确待遇和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要求、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引进人才应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制定并做好详细的五年工作计划。学院将依据协议约定进行试用期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二)试用期和服务期

引进人才的服务年限至少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

(三)考核

1.实行试用期考核、中期(服务第3年期满时)考核、期满(服务第5年期满时)考核。

2.各项考核由学院成立的考核小组(成员包括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科专家)负责实施。考核主要依据《人才引进协议》及引进人才提交的五年工作计划,通过答辩形式进行。

3.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岗位聘用关系;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院敦促其列出整改计划,经学院审核认可后,按整改计划落实;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岗位聘用关系。

(四)违约责任

引进的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开学院(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辞职,被学院辞退、考核不合格解除岗位聘用关系,调出等),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全额退还学院支付的安家费(含税)。

2.科研启动费所涉的科研任务已完成的,无需退还;如未完成,须退还未完成任务所对应的经费,以便完成科研任务。

3.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试用期内主动辞职、离职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解除岗位聘用关系的除外)。违约金为“服务期未履行年度”乘以2万元。“服务期未履行年度”为服务期期限减去“已履行年度”;“已履行年度”自服务期起始时间起,每满365个自然日为一年,不满365个自然日的,不计入已履行年度。

4.若其配偶系学院依照《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琼办发〔2018〕39号)落实就业安置的,应同时办理离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六、其他

1.学院急需紧缺的人才,采用“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

2.本办法所称“学院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急需紧缺的专业带头人,或者急需紧缺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少数学科(特指国内无博士点的学科或博士点较少的学科)具有发展潜力并取得标志性重要成果的急需紧缺人才。

3.学院急需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用人部门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组织人事处提出人才需求(须明确人才层次、数量、引进条件、建议待遇、引进后的工作任务要求等),由组织人事处编制人才需求清单,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

4.引进人才时,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条件,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

5.引进的人才是否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相应类别认定标准,以省委人才发展局登记备案并发证为准。该认定结果将作为判断是否符合本办法人才引进类别和条件的依据,同时也是确定其享受相应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的依据。

6.引进人才获取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称号后,安家费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科研启动经费按照《海南警察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7.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安家费按就高原则由一方享受;科研启动经费则按各自条件分别享受。

8.引进的人才所在部门须就引进的人才在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建设、教学(科研)团队建设、课程建设、教师“传帮带”等方面工作,提出量化考核指标(一事一议),并在《海南警察学院人才引进协议》补充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9.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任何协约关系、经济等问题,均由其本人自行负责解决。

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